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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巴中11月21日電(孫渝傑)21日記者從四川巴中市巴州區法院獲悉,該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因盜竊罪入獄服刑,後實施脫逃行為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加上原犯盜竊罪所判處有期徒刑未執行的刑期七個月二十五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據瞭解,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盜竊罪,於1997年8月28日被原巴中市人民法院(現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1997年5月11日起至2001年5月10日止,於1997年9月23日投送四川省坪河監獄(後由南江縣遷至巴中市,變更為現四川省巴中監獄)服刑。2000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四川坪河監獄十監區外勞動作業監區,位於巴中市楊家壩頁岩磚廠勞動改造,從事推土作業時,見監管設施較簡陋,外圍無武警警戒,管理相對鬆散,趁機脫逃。先後逃往廣州市、河北省保定市淶源縣、遵化市、內蒙古黃岡梁礦山、遼寧朝陽礦山等地務工,並於2009年6月22日以王某某的名字辦理了居民身份證。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潛逃至遼寧省丹東市寬甸滿族自治縣紅石鎮,在龍奇礦業有限公司務工。2014年7月1日遼寧省丹東市寬甸滿族自治縣公安局紅石派出所民警將被告人王某某查獲抓捕,同年7月11日巴中監獄將其押解回監關押。
  巴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在監獄服刑期間,為逃避監管改造,趁機實施脫逃,脫逃時間十三年九個月十五日,其行為已構成脫逃罪,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審理中,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為了維護監獄機關對罪犯的正常監管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  (原標題:服刑人員逃脫監管改造 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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